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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章 是否法定权利 (1/2)

文/千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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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收回目光,自信从容地陈述道:“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陈述如下:

1997年8月,原告聂海华、李晓莲之女聂云与被告刘强登记结婚。

2008年刘强的生意越做越大,有钱之后夫妻生活出现摩擦,夫妻感情发生变化。

二原告作为岳父母,劝过刘强要珍惜家庭,要对家庭负责人。

岂料,刘强不但不听,反而认为自己损了面子,与聂云及二原告发生激烈争吵,从而对二原告怀恨在心。

201x年元月4日,聂云因病去世,次日火花,骨灰由其丈夫刘强保管。

原告聂海华、李晓莲多次询问女儿聂云的骨灰是否安葬、安葬何处,刘强因为之前的仇恨一直拒不回答。

思念祭奠亲人是人之常情。原告聂海华、李晓莲多次提出祭祀女儿的要求,也被刘强无理拒绝。

现聂云的骨灰由刘强掌控,刘强因为积怨拒不将二原告女儿的骨灰安葬,坚决不让二原告进行祭祀,致使二原告无法祭祀自己的亡女。

从女儿火化至今已经有三年零三个月了,由于被告刘强的不配合以及强硬的拒绝,二原告至今不知女儿的去向,也没有祭祀到女儿。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祭祀权,给二原告造成了精神创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方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刘强在半个月内安葬二原告女儿聂云的骨灰;二、被告刘强应赔付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李超富有感情地陈述起诉意见,这些话触到了聂海华和李晓莲的伤心处,两人眼睛微红。

刘强听到李超的陈述和指控,却满不在乎地耸耸肩,轻声骂道:“臭婆娘的骨灰关你们卵事。”

宁伟成在李超陈述的时候,边听边思索反驳的观点。李超说完,宁伟已经是一脸自信、成竹在胸。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

轮到被告答辩了, 宁伟成抬头挺胸,理直气壮地答道:“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被告刘强的代理人,特口头答辩如下。

一是本案不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祭祀权并不是个法律概念,其的形成源于社会习俗,法律没有规定几十圈。由此引发的争议由亲属自行解决,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我方根本没有侵犯二原告的祭祀权,二原告可以随时烧纸烧香祭奠自己的女儿,并不需要我方的配合。

二是我方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我方当事人的妻子病亡,作为丈夫被告刘强保管其骨灰合理合法。

因此。我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诉一辩后,审判员进行总结归纳:“根据诉、辩双方发言内容,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祭祀权是否属于法定权利;2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是否认同?”

“认同。”

“下面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焦点和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由原告方举证。”

李超拿出准备好的证据材料,朗声道:“我方提交四组证据:1、街道办和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原告聂海华、李晓莲与聂云系父母女儿的关系。

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聂云与被告刘强生前系夫妻关系。

3、火化记录,证明聂云于201x年元月4日因病去世后火化,以及证明被告刘强保管了聂云的骨灰。

4、电话通话记录,证明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刘强安葬女儿聂云的骨灰,并要求告知女儿骨灰安葬处以便对女儿进行祭祀。但被告刘强一直拒不履行。”

李超将一组组证据摆了出来,扎实有力,充分地证明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

刘强依然是那副无所谓的模样,宁伟成听了李超的举证后,也是一脸的平淡。

“值庭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交于被告,由被告对原告所提证据进行质证。”

宁伟成拿到证据材料进行翻看,然后大声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和2,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3,聂云确实于201x年元月4日病逝火花,骨灰也确实由刘强保管。但刘强作为聂云的丈夫。保管其骨灰符合法律规定,刘强有权对聂云的骨灰进行处置。

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二原告要去进行祭祀。自己在家就可以燃纸烧香,刘强保管骨灰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们的祭祀权。

而且祭祀权也不是法定权利,只是一个风俗习惯约定的概念,即使侵犯,也构不成违法。”

宁伟成一番分析,将原告方的控诉全部推翻。刘强听了更是洋洋自得。本来嘛这就不是事,这两个老家伙还要告上法庭来,非得狠狠教训他们一顿不可。

而聂海华听得手都控制不住地颤抖,他的老伴连泪水都流了下来。女儿已经过世三年多,他们都不知道女儿在哪里。

“下面由被告刘强进行举证。”

“我方提交2组证据:

1、结婚证,证明被告刘强与聂云生前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强有权保管聂云的骨灰。

2、火化证,证明聂云于201x年元月4日火化,被告刘强作为其丈夫,骨灰由殡仪馆工作人员送到刘强手中,刘强对骨灰具有处置的权利。”

“值庭法警将被告提交的证据交于原告,由原告对被告所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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