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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章 16 债务人失踪,债权如何实现 (1/1)

文/赵广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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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16债务人失踪,债权如何实现

张波有一个朋友,两年前向张借了2万元钱,说是出去做生意,不料从此下落不明。尽管他个人在家留有财产,但他家人就是不肯代他还张这笔钱。问:张该怎么办?

对于张的这笔债权,在法律上有两种解决的途径:一是张直接向法院起诉朋友,要求其清偿债务,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缺席判决。张可以在判决生效后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朋友的个人财产来偿还欠自己的钱。二是如果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不宜作出缺席判决,那么,张波作为和朋友之间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朋友失踪,法院在依法宣告张的朋友失踪的同时,会指定由谁来作为他的财产的代管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据此,张可以向朋友的财产代管人提出还钱的要求,如果代管人不履行,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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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是指根据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民事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人。《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理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清偿债务应以失踪人财产总值为限。代管人有权替失踪人收取债务。

(3)代管人应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管好失踪人的财产,不得滥用代管权,对失踪人财产挥霍浪费。代管人如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时,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由该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要求变更代管人。

在理解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时,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宣告失踪并不影响公民的主体资格,失踪人仍然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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