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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媛篇宋共公妻伯姬 (1/1)

文/欧阳靖康戴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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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姬:春秋时代鲁国王族女性,姬姓,名不详。为鲁宣公之女、鲁成公之妹,母谬姜。后嫁宋共公为夫人。

1生平事迹

古代婚礼制度中,不论女方贵贱,男方都要亲自迎娶,即使是诸侯娶妻、诸侯仍要亲自迎娶,只有天子大婚方由使者迎接女方,但伯姬出嫁时,宋共公竟不亲迎,而伯姬迫于父母之命,仍嫁往宋国。因宋共公不亲迎,触怒伯姬,因而伯姬拒绝与宋共公同寝,于是宋国请鲁国大夫季孙行父说服伯姬,遂与宋共公完婚。婚后十年,宋共公亡,伯姬始寡。

伯姬生卒年不详,但相当长寿,自与宋共公完婚算起,跨越宋平公、宋元公在位期间,共59年,因此伯姬至少有70岁以上的岁寿。直至宋景公在位期间的一天夜晚,宫室大火,宫人欲救伯姬出宫避火,但年迈却坚守礼教的伯姬说:“妇人之义,保傅不俱,夜不下堂,待保傅来也。”待保母来后,不见傅母,宫人又再度请伯姬出宫避火,伯姬又说:“妇人之义,傅母不至,夜不可下堂,越义求生,不如守义而死。”于是伯姬不顾宫人相救,不肯出宫,于是亡于火中。

伯姬坚守礼教而焚死,被当时的诸侯们所传颂,同时又惋惜伯姬之死,因而相聚于卫国澶渊,共同志哀。伯姬的事迹得到了春秋的赞颂,同时在列女传中,赞伯姬为:“伯姬心专,守礼一意,宫夜失火,保傅不备,逮火而死,厥心靡悔,春秋贤之,详录其事。”

伯姬死后随夫谥,改称共姬,或称宋共姬。

2文献记载

左传

襄公三十年(公元前543年)五月甲午,宋灾。伯姬卒。取卒之日,加之灾上者,见以灾卒也。其见以灾卒奈何?伯姬之舍失火,左右曰:“夫人少辟火乎?”伯姬曰:“妇人之义,傅母不在,宵不下堂。”左右又曰:“夫人少辟火乎?”伯姬曰:“妇人之义,保母不在,宵不下堂。”遂逮乎火而死。妇人以贞为行者也,伯姬之妇道尽矣。详其事,贤伯姬也。(翻译:把死的日期放在灾的上面,可见是因为火灾而死。怎么是因为火灾而死?伯姬的住处失火,伯姬身边的侍人说:“夫人稍微避避火吧。”伯姬说:“女人的规矩,保母不在身边,夜里不能出屋。”身边的人又说:“夫人避一会儿火吧。”伯姬说:“女人的规矩,保母不在,夜里不能出屋。”于是就赶上火灾被烧死了。女人把贞节做为行为准则,伯姬坚守女人的规矩。详细记载此事,因为伯姬贤德。)

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共姬。外夫人不书葬,此其言葬何也?吾女也;卒灾,故隐而葬之也。(翻译:秋天,七月,叔弓到宋国安葬共姬。鲁国以外的君夫人安葬不必记载,这次为什么记载?因为伯姬是鲁女,死于火灾,所以痛心地记载她的葬礼。)

宋大灾,宋伯姬卒,待姆也,君子谓宋共姬女而不妇,女待人,妇义事也。

列女传

伯姬者,鲁宣公之女,成公之妹也。其母曰缪姜,嫁伯姬于宋恭公。恭公不亲迎,伯姬迫于父母之命而行。既入宋,三月庙见,当行夫妇之道。伯姬以恭公不亲迎,故不肯听命。宋人告鲁,鲁使大夫季文子于宋,致命于伯姬。还,复命。公享之,缪姜出于房,再拜曰:“大夫勤劳于远道,辱送小子,不忘先君以及后嗣,使下而有知,先君犹有望也。敢再拜大夫之辱。”伯姬既嫁于恭公十年,恭公卒,伯姬寡。至景公时,伯姬尝遇夜失火,左右曰:“夫人少避火(少音稍)。”伯姬曰:“妇人之义,保傅不俱,夜不下堂,待保傅来也。”保母至矣,傅母未至也。左右又曰:“夫人少避火。”伯姬曰:“妇人之义,傅母不至,夜不可下堂,越义求生,不如守义而死。”遂逮于火而死。春秋详录其事,为贤伯姬,以为妇人以贞为行者也。伯姬之妇道尽矣。当此之时,诸侯闻之,莫不悼痛,以为死者不可以生,财物犹可复,故相与聚会于澶渊,偿宋之所丧,春秋善之,君子曰:“礼,妇人不得傅母,夜不下堂,行必以烛。伯姬之谓也。”诗云:“淑慎尔止,不愆于仪。”伯姬可谓不失仪矣。颂曰:伯姬心专,守礼一意,宫夜失火,保傅不备,逮火而死,厥心靡悔,春秋贤之,详录其事。

东周列国志

其年秋,宋宫中夜失火,夫人乃鲁女伯姬也。左右见火至,禀夫人避火。伯姬曰:“妇人之义,傅母不在,宵不下堂。火势虽迫,岂可废义?”比及傅母来时,伯姬已焚死矣。

国人皆为叹息。时晋平公以宋有合成之功,怜其被火,乃大合诸侯于澶渊,各出财币以助宋。宋儒胡安定论此事,以为不讨蔡世子弑父之罪,而谋恤宋灾,轻重失其等矣。此平公所以失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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